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与贺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贺旭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延庆县东外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被告贺旭,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诉被告贺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