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杨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被告叶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雅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