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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杨兰与侯岩、崔芳芳、侯玉龙、常畅、常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侯岩,崔芳芳,侯玉龙,常畅,常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杨兰。被执行人侯岩。被执行人崔芳芳。被执行人侯玉龙。被执行人常畅。被执行人常骁。杨兰与侯岩、崔芳芳、侯玉龙、常畅、常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3)郑黄证民字第7388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383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RMB350000.00)、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侯岩、崔芳芳、侯玉龙、常畅、常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侯岩、崔芳芳、侯玉龙、常畅、常骁名下银行存款472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