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胡海彦、李柏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胡海彦,李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负责人严立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海彦。被执行人李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海彦、李柏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息277227.33元,并按照银行电脑自动生成数据给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代理费171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933元,执行费43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海彦、李柏的银行存款301619.33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277227.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