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楠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唐华容、王闻知、王丹丹、王建国与李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容,王闻知,王丹丹,王建国,李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楠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唐华容,女,汉族,湘潭县人。原告王闻知,男,汉族,湘潭县人。原告王丹丹,女,汉族,湘潭县人。原告王建国,男,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田康明,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彪,男,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金泉,男,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君泽府一栋三单元一、三层。负责人刘建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芳,女,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容、王闻知、王丹丹、王建国与被告李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华容、王闻知、王丹丹、王建国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华容、王闻知、王丹丹、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减免。审 判 长 赵正清审 判 员 欧阳超人民陪审员 陈立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