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波涛与张在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涛,张在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15-1号原告刘波涛,男,生于1984年9月22日,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在连,男,生于1977年6月13日,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涛与被告张在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波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在连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