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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仲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湖南省株洲市第一通用机械厂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湖南省株洲市第一通用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仲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负责人熊焰明。被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第一通用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言新民。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第一通用机械厂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岭街73号1单元4层2号房产及由担保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资产进行担保。对申请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第一通用机械厂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