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孝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孝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80号罪犯陈孝木(累犯),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44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孝木于2011年9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15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孝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孝木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