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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长根与资溪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根,资溪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13号原告李长根,农民。被告资溪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周亮平,该县常务副县长。委托代理人邹春武,资溪县森工局书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伟明,资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长根不服被告资溪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并向被告资溪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长根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需补充证据,故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晓凌审 判 员  曾艾雪人民陪审员  彭应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