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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于 某 某 与 被 告 任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687号原告于某某,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任某某,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