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中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31号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祖乐。被告:沈中明。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 欢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喆(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