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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住广德县桃州镇。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19日被广德县公安���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联系广德下寺梦州服饰有限公司的老板孟某某,称其能代办好消防许可证,并向孟某某索要代办费。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30日先后两次共收取梦州服饰老板孟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此后孟某某多次拨打张某某手机均无法接通,张某某也未与孟某某联络,直至2013年12月12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尚没有为孟某某申报过消防许可。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代办消防年检为借口,向广德县邱村镇街道海角浴场的合伙人凌某某索要代办费,凌某某在海角浴场内给了张某某3000元人民币现金,直至2013年12月12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没有为凌某某等人经营的海角浴场代办过任何消防年检手续。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赔偿被害人损失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孟某某、凌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联系广德下寺梦州服饰有限公司的老板孟某某,称其能代办好消防许可证,并向孟某某索要代办费。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30日先后两次共收取梦州服饰老板孟某某现金共计6000元。此后孟某某多次拨打张某某手机均无法接通,张某某也未与孟某某联络,直至2013年12月12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尚没有为孟某某申报过消防许可。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代办消防年检为借口,向广德县邱村镇街道海角浴场的合伙人凌某某索要代办费,凌某某在海角浴场内给了张某某3000元人民币现金,直至2013年12月12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没有为凌某某等人经营的海角浴场代办过任何消防年检手续。被告人张某某已全部退赔赃款,其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孟某某、凌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赔偿被害人损失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孟某某、凌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赃,且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安全,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祚松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