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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魏海慧与张衡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60号原告:魏海慧,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系铜陵市铜官山区百路通广告制作中心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徐崇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衡,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慧与被告张衡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魏海慧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  俊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