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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胡宝成与田维国、闫碧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宝成,田维国,闫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鸡东立民督���第16号申请人胡宝成,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被申请人田维国,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生。被申请人闫碧,女,汉族,1969年2月5日生。申请人胡宝成与被申请人田维国、闫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述: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4日二被申请人因做生意急需用款向申请人胡宝成借款13500.00元,约定2014年8月24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二被申请人以无偿还能力等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被申请人田维国、闫碧给付申请人胡宝成借款13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维国、闫碧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宝成借款135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必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