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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44-1号申请人: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怡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