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龙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28号原告:龙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对无异代书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