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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龙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28号原告:龙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对无异代书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