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培英与李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培英,李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赵培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桂生,男,汉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四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桂生所有的鲁E×××××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