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熊孟东与驻马店市秀山水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孟东,驻马店市秀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熊孟东,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秀山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金城,职务,总经理。住所地:确山县三里河北泉村张楼组。申请人熊孟东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秀山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资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孟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秀山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股权及公司资产价值8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