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佟福英诉郭庆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福英,郭庆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012号原告佟福英,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腾哲,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顺,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锅炉工。原告佟福英诉被告郭庆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福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腾哲、被告郭庆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福英诉称,2014年10月25日早6时许,原告还未起床,听到外面砸东西的声音,然后起床去查看声音来源,看到被告正在拿大锤子砸原告家西院墙,随后原告用语言阻止其砸墙,被告不听劝,造成原告家西院墙部分损坏。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院墙损失1000.00元。被告郭庆顺辩称,不同意赔偿损失。我砸墙的理由是原告家的大墙挡住了我家的采光,当初我不让原告家砌墙,原告偷着把墙砌上,现在我家根本采不到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2014年10月25日早6时,被告以原告家院墙高、遮光为由,将原告家院墙遮光部分拆掉,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告拆墙的损失,被告以原告家院墙高、遮光为由,不同意赔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证实、证人证言、照片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应和睦相处,相互理解、谅解,但被告以原告家西院墙遮光为由,将原告家院墙损坏,其做法是错误的,被告应停止对原告家院墙的侵害。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家院墙过高,影响其采光的抗辩理由,至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庆顺停止对原告佟福英家西院墙的侵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 磊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