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一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付芝等三人与邢台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付芝,刘军绵,李某某,邢台市第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一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芝,女,193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委托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丹,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绵,女,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丹,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军绵,女,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东区,系李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丹,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第五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建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丽岩,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军红,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史建盛,该院法律顾问。上诉人李付芝、刘军绵、李某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付芝、刘军绵、李某某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付芝、刘军绵、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付芝、刘军绵、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李付芝、刘军绵、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善敏审 判 员 解宝成代理审判员 闫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世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