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学兵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2014年10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取保候审。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猇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龙某、郑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12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郑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胡学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