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87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赵某因离婚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赵某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银泰御花园1期A8栋/单元26层1号,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赵某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银泰御花园1期A8栋/单元26层1号(合同备案号:岸113152588号,建筑面积129.78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