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戴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79号原告:戴某,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某,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