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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戴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79号原告:戴某,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某,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