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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况国行与熊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国行,熊义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31号原告:况国行,��,汉族,上高县人。被告:熊义方,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国行诉被告熊义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国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国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国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况国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