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南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况国行与熊义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国行,熊义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31号原告:况国行,��,汉族,上高县人。被告:熊义方,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国行诉被告熊义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国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国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国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况国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