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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吴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先后八次至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宾佳超市二楼、中河沿28号漂亮宝贝等地盗窃儿童玩具、衣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0元,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巨化宾佳超市二楼,从被害人周某经营的儿童商店内盗取一套儿童拼图玩具。2.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至被害人吴某乙经营的中河沿28号漂亮宝贝31号昕薇服装店内,盗取一件白色镂空毛衣及一件白色女式外套。经鉴定,被盗毛衣价值人民币45元,被盗外套价值人民币90元。3.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中河沿35号米兰服饰广场68号小女人服装店内,盗取一件米白色女式毛衣。4.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至被害人徐某经营的上街27号春天百货10号衣佳人服装店内,盗取一条黑色裙子。经鉴定,被盗裙子价值人民币25元。5.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至被害人叶某经营的春天百货17号鞋店内,盗取一双黑色女式运动鞋。经鉴定,被盗运动鞋价值人民币45元。6.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被害人董某经营的中河沿41号可爱宝贝店内,盗取一件儿童上衣及一条儿童中裤。经鉴定,被盗中裤价值人民币35元。7.2014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被害人董某经营的中河沿41号可爱宝贝店内,盗取一件儿童上衣(蓝白条纹)。经鉴定,被盗上衣价值人民币55元。8.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至被害人谭某经营的中河沿28号漂亮宝贝91号巧遇衣铺店内,盗取一件黑色皮草背心。经鉴定,被盗皮草背心价值人民币18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60元,退赔被害人谭某人民币22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190元,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90元,退赔被害人董某人民币230元,五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谭某、叶某、王某乙、董某、徐某、周某、吴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衢市价鉴(2014)32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