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崔吉林等三人与肖恒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吉林,崔勇尔,张合顺,肖恒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崔吉林,男,1951年7月18日生,汉族,满城县白龙乡钟家店村民。申请执行人崔勇尔,男,1953年1月25日生,汉族,满城县白龙乡钟家店村民。申请执行人张合顺,男,1950年2月24日生,汉族,满城县白龙乡钟家店村民。被执行人肖恒尔,男,1960年7月28日生,汉族,满城县坨南乡东赵庄村人。本院在执行崔吉林等三人与肖恒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3)满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殷红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