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谭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付庆珍与赵金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庆珍,赵金祥,赵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72号原告付庆珍。被告赵金祥。被告赵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庆珍诉被告赵金祥、赵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