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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付庆珍与赵金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庆珍,赵金祥,赵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72号原告付庆珍。被告赵金祥。被告赵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庆珍诉被告赵金祥、赵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