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祯与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祯,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王祯,男。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新华道26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祯与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