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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力维诉马楠、黄蒲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力维,马楠,黄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赵力维,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马楠,男,1988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黄蒲,女,2003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黄冬敏,女,1971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赵力维诉马楠、黄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继承人马义怀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39号院5号楼4单元4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黄蒲所有;二、被告马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力维26982元;三、被告黄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力维90000元,支付被告马楠93018元。马楠、黄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力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蒲继承的马义怀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39号院5号楼4单元4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马楠、黄蒲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