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29号原告刘某,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郭某,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峰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尹玉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