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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视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视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视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8层D单元905。法定代表人周孝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99号。法定代表人邵丽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学林,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翔,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视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乳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6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法官钱丽红、韩耀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姆乳品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7月3日,汤姆乳品公司与中视公司签订美国汤姆乳业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视公司作为汤姆乳品公司的全权代理,负责和上海邮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邮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总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高考录取通知书大礼包投递项目合作事宜,中视公司代理汤姆乳品公司落实通过中国EMS向2013年高考录取考生投放包含汤姆乳品公司“小汤姆牛奶”产品广告及订购卡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大礼包(以下简称大礼包),数量不少于300万份。汤姆乳品公司向中视公司支付合作项目的代理服务费、邮政投递推广费、印刷费等费用共计2100000元。现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但中视公司在收到汤姆乳品公司支付的1200000元后,却并未按约履行义务,故汤姆乳品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判令中视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合作项目费1200000元(其中印刷费450000元、邮政推广、投递费600000元、代理费150000元),并且向汤姆乳品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诉讼费由中视公司负担。中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汤姆乳品公司与中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印刷费由450000元变更为600000元,中视公司先后与中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公司)、邮乐公司接洽并签订合作协议,由邮乐公司代表中邮公司与中视公司合作开展有关小汤姆牛奶的高考学生促销活动,中邮公司向中视公司确认向各省发放300万份宣传材料。此后,邮乐公司又与上海悦印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印公司)签订了产品制作协议,印制了有关汤姆乳业的全部宣传品。根据中邮公司最后确认的发放数额,自2013年7月至同年9月共向全国31个省份投递了汤姆乳业宣传品3123000份,妥投件数超过了305000份,完成了全部义务,但汤姆乳品公司除了支付1200000元外,剩余1050000元至今未付,不仅如此,汤姆乳品公司现在还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中视公司认为汤姆乳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汤姆乳品公司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判决汤姆乳品公司给付中视公司协议规定的剩余1050000元及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由汤姆乳品公司负担。针对中视公司的反诉,汤姆乳品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合作协议中约定汤姆乳品公司应向中视公司支付代理费150000元,以及委托中视公司代为支付的推广、投递费1500000元和印刷费450000元,之后中视公司提出要求汤姆乳品公司把支付给中视公司的代理费和印刷费都开到一张发票上,双方为此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实质并不是双方协议变更了印刷费用。在中视公司收到汤姆乳品公司支付的1200000元后,汤姆乳品公司既未见到高考大礼包的派送,也未见到中视公司关于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报告,而在2013年7月至9月间双方往来的邮件中,汤姆乳品公司多次催促中视公司答复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中视公司始终以高考录取通知尚未全部送达为由进行推诿,至同年11、12月双方提到通过诉讼解决,可见中视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故中视公司的反诉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汤姆乳品公司为中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中视公司全面负责与邮政公司洽谈合作,完成品牌为“小汤姆”的牛奶产品促销插页(含订购卡)参与2013年高考录取通知书大礼包项目的所有工作。同年7月3日,汤姆乳品公司(甲方)与中视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全权代理,负责和邮乐公司关于邮政公司高考录取通知书大礼包投递项目合作事宜,乙方代理甲方落实以下事宜:甲方的产品作为2013年中国大陆高考生大礼包的内容之一向被录取的考生投递;投递单位中国邮政EMS,索取邮乐公司相关资质文件和邮政公司授权邮乐公司负责大礼包项目的证明性文件;投递不少于300万份;投递范围由甲方签字确认;礼包与录取通知书同时送达;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及时反馈投递信息,以便甲方跟踪落实,整个项目投递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把完整的投递信息交给甲方,投递信息包括盖有邮政公章的投递城市明细、每个城市投递数量、需甲方认可的投放证明性资料;项目大礼包中出现的产品不超过5个…;合作项目总金额为2100000元,包含: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服务费150000元,此费用在合同签订后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周内支付;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的邮政投递推广费、投递费等1500000元,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周内支付40%,8月10日凭票支付30%,如乙方代理的落实事宜未落实,则与第三笔即项目完成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投递明细在2个工作日验收后凭票即付30%;甲方委托乙方支付大礼包彩页不少于3000000份印刷费即450000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50%给乙方,剩余50%在乙方提供印刷的大礼包彩页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此外,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须保证此项目大礼包中出现的商家数量低于5家,如超过5家,乙方退还已收款项,并放弃后续收款;乙方对项目的投递数量和有效性有监管责任,如经抽查实际发生数量和协议约定或乙方提供的报表数量不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即抽查未送达数量100个以下,按协议总金额20%补偿给甲方,抽查未达数量100-1000个之间的,按协议总额50%补偿,1000个以上,按协议总额70%补偿,抽查未送达数量在3000个以上,视为严重违约,乙方应依协议总额120%赔偿甲方。同年6月28日、7月4日、8月6日,汤姆乳品公司先后向中视公司支付邮政大礼包印刷费300000元和300000元,推广费600000元。中视公司为汤姆乳品公司开具2张金额为600000元的广告宣传费和制作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8月7日,汤姆乳品公司与中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视公司负责印刷大礼包彩页300万份,共计600000元,中视公司将提供给汤姆乳品公司制作费增值税发票,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2014年4月4日,经汤姆乳品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6239号、6240号保全证据公证书,根据公证书中提取的汤姆乳品公司工作人员余项东使用的办公邮箱相关邮件中汤姆乳品公司与中视公司往来邮件截屏显示,自2013年7月至9月间,针对汤姆乳品公司多次要求大礼包项目进展、投递效果及投递证明的询问,中视公司工作人员嘉闻、曹硕的答复称大礼包在中转站等待录取通知书到位时统一发放,正在尽力联系邮政的投递环节。同年11月针对汤姆乳品公司再次催要印刷证明和配送明细的邮件,中视公司的工作人员刘红蕾提出让邮政免费在邮乐网上进行1-2周的免费广告投放,以及其他可行性方式,或者让汤姆乳品公司起诉中视公司。一审法院另查:2013年8月2日,乙方(中视公司)与甲方(邮乐公司)就小汤姆牛奶新生入学宣传活动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2013年7月1日到同年9月30日期间,乙方接受第三方(汤姆乳品公司)委托负责“小汤姆”牛奶的营销推广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供宣传资料,由甲方委托中邮公司制作宣传单页,并协调在全国范围内2013级大学入学新生录取通知书投放“小汤姆”牛奶的宣传单页,用户凭该宣传单页可至邮乐网购买“小汤姆”牛奶订购卡;乙方向中邮公司支付活动印制发放费用600000元,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和同年8月31日前分两次支付,上述费用由甲方代收,发票由中邮提供,甲方负责宣传单页的投放及活动的具体实施:向中视公司提供邮乐公司的相关资质文件和中邮公司授权甲方负责大礼包项目的证明性文件,负责协调中邮公司共计300万份在全国大中城市范围内投递宣传单页,投递工作结束后(预计8月31日)15个工作日内提供己投递市一级的投递范围及对应数量。随后,中视公司将中邮公司提交的邮政公司是该公司控股股东,中邮公司出资参股北京邮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邮乐公司),邮乐公司为北京邮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关系简介、中邮公司委托邮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表中邮公司与中视公司进行合作的委托书、中邮公司出具的在北京、天津等31个省市宣传材料发放300万份数量的明细,以及汤姆乳品公司产品宣传彩页和促销卡样交付汤姆乳品公司。一审庭审中,中视公司对汤姆乳品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邮件事实性不持异议,但强调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中视公司违约。中视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该院提供了邮乐公司与悦印公司于2013年9月4日签订的产品制作协议、产品制作订单,中邮公司与上海华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汤姆乳业折页+邮乐网折页营销项目委托发运协议和宣传资料配发情况表,校园营销活动投递情况证明(下称情况证明),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此外,中视公司还提供了盖有中邮公司公章的暑期校园营销活动证明(下称活动证明)和情况证明,其中活动证明中载明: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中国邮政面向全国31个省2013级大学入学新生组织开展了暑期校园营销活动,制作并投递商品宣传单页共300万份(每份包含联想笔记本、小汤姆牛奶等宣传内容),2013年10月1日,中邮公司(公章)。而情况证明中载明:覆盖省份全国31省,投递时间2013年7月至同年9月,总投递数量3123000份,投递总费用1440000元,妥投数3050000份,妥投比率约达97.8%,中邮公司(公章)。对于上述材料中中视公司仅提供复印件的证据,汤姆乳品公司以中视公司不能提供原件为由不予认可,而对于活动证明,汤姆乳品公司认为该证明系为暑期校园营销活动即主要是为联想笔记本而出具的,对于情况证明,则系中视公司在前面提供的情况证明的复印件经缩小后再盖章后取得,且上述证明均未盖有邮政公章,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中视公司在收到汤姆乳品公司支付的款项后,是否向相关方支付大礼包的推广、投递费和印刷费用一节,中视公司称已向相关单位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其始终未能就其主张向该院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该案中,汤姆乳品公司与中视公司所签合作协议,系双方关于汤姆乳品公司委托中视公司落实汤姆乳品公司产品作为邮政公司高考录取通知书大礼包内容之一的投递项目中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汤姆乳品公司依约向中视公司支付了1200000元的合作项目款,为履行汤姆乳品公司与中视公司合作协议,中视公司也与中邮公司授权的邮乐公司就“小汤姆”牛奶产品推广活动的实施签订了小汤姆牛奶新生入学宣传活动的合作协议,约定由中视公司向邮乐公司支付活动印制发放费用,邮乐公司负责宣传单页的投放和活动的具体实施。一审庭审中,对于中视公司是否完成汤姆乳品公司的委托事项一节,中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及反诉请求,提供了其与邮乐公司的合作协议及中邮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和活动证明,认为中视公司已完成大礼包的投递工作,汤姆乳品公司应支付合作协议项下剩余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项目投递单位应为邮政公司EMS投递,且在整个项目投递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中视公司要把完整的盖有邮政公章的投递城市明细,每个城市投递数量的投放证明性资料交给汤姆乳品公司,鉴于汤姆乳品公司对中邮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和活动证明不予认可,且在公证机关公证的往来邮件中,针对汤姆乳品公司在2013年7月至9月间多次就大礼包项目的投递情况、效果,要求提供投递证明的询问,中视公司始终以正在尽力联系邮政的投递环节,等待录取通知书到位时统一发放为由未作明确回复,以及同年11月间,中视公司提出免费投放广告和其他可行性方式,或者让汤姆乳品公司起诉中视公司的解决方案时,中视公司自始至终未提及投递工作的完成情况和相关投递证明的问题,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法院多次要求中视公司提供其为履行合作协议而向负责印刷和投递的相关单位支付与本案有关的印刷、投递费的付款凭证时,中视公司亦以没有付款凭证,但实际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未能进行举证,因此中视公司仅凭中邮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和活动证明,佐证其已完成委托事项,显系证据不足,中视公司据此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判令汤姆乳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理由不充分,该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汤姆乳品公司与中视公司合作项目是2013年高考生大礼包的投递工作,中视公司在收到汤姆乳品公司支付的款项后,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现投递时限已过,汤姆乳品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故汤姆乳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已付合作款项,应予准许。至于汤姆乳品公司要求中视公司支付违约金一节,由于双方在合作协议中仅对于经抽查实际发生数量和协议约定报表数量不符的情况约定了损失赔偿标准,并没有对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以及赔偿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且汤姆乳品公司在庭审中亦未就中视公司违约给其造成实际损失予以举证,故对汤姆乳品公司要求中视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之请求,该院不予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视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七月三日签订的美国汤姆乳业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二、北京中视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合作项目款一百二十万元;三、驳回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中视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判决错误。一、中视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中邮公司出具的活动证明和情况证明和一系列相应的证据已经证明这一事实,一审判决对这一系列证据并未否定,一方面认可该证据及该证据证明的事实,另一方面又认定未履行协议,自相矛盾。二、汤姆乳品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中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但一审判决并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也就是一审判决并不认为中视公司违约。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中视公司不违约,另一方面又判决中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又是自相矛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汤姆乳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中视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汤姆乳品公司针对中视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理由如下:一、中视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视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多次要求中视公司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并且给予中视公司很长时间提供证据,但中视公司始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中视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合法正当。二、中邮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无法证明中视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要求中视公司提供投递单位邮政公司盖章确认的证明性文件。但中视公司无法提供。其次,中邮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也未加盖邮政公司公章,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最后,中邮公司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提供证明文件的单位,其不是投递单位,无法证明投递行为。三、一审法院对于汤姆乳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并非不支持,而是基于合同未对违约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且汤姆乳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并不矛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付款凭证和发票、公证书、补充协议、合作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视公司是否完成委托事项,即中视公司是否已完成大礼包的投递工作。首先,汤姆乳品公司与中视公司于2013年7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中视公司应及时反馈投递信息,以便汤姆乳品公司跟踪落实,整个项目投递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把完整的投递信息交给汤姆乳品公司,投递信息包括盖有邮政公章的投递城市明细、每个城市投递数量、需汤姆乳品公司认可的投放证明性资料,现中视公司主张已经完成大礼包的投递工作,但其至今不能向汤姆乳品公司提供邮政公司出具的大礼包投递明细。其次,中邮公司既不是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出具投递明细的主体,亦不是投递公司,其出具的活动证明和情况证明不足以证明中视公司已完成大礼包投递工作。再次,针对汤姆乳品公司在2013年7月至9月间多次就大礼包项目的投递情况、效果,要求提供投递证明的询问,中视公司始终未作明确回复,且同年11月间,中视公司提出了免费投放广告和其他可行性方式,或者让汤姆乳品公司起诉中视公司的解决方案。最后,一审法院多次要求中视公司提供其为履行合作协议而向负责印刷和投递的相关单位支付与本案有关的印刷、投递费的付款凭证,中视公司至今亦以没有付款凭证,但实际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未能进行举证。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中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委托事项,并无不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3188元(含反诉费8788元),由汤姆乳品贸易(杭州)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已交纳),由北京中视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4388元(已交纳8788元,剩余15600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3188元,由北京中视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