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950号罪犯陈某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7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元,并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4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系累犯,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减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