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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判员潘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新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