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判员潘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新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