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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大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斌与程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斌,程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大民初字第39号原告:程斌,男,1990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程凯,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斌诉被告程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程斌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