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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廖序端与刘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廖序端。被告刘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序端诉被告刘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序端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刘建生已经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序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序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序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文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