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廖序端与刘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廖序端。被告刘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序端诉被告刘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序端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刘建生已经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序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序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序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文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