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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岳某与孟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孟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6日作出(2013)任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某在济宁摩天集团建筑工程收入,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某在济宁摩天集团建筑工程收入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王振莱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