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与李金高、张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李金高,张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284号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60-1号。法定代表人程汉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东,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高。被告张春华。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高、张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高、张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金高、张春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0元,由原告江苏美好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三山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珍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