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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长运鑫龙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运鑫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平保字第2号 提请人:嘉兴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申请人:浙江长运鑫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军。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长运鑫龙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经本院审查,嘉兴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长运鑫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2、本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嘉兴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遂向本院提起,申请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嘉兴市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其担保,担保人嘉兴市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浙江长运鑫龙置业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确保仲裁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长运鑫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申请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天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管凤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