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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开封市坤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陈建军以及第三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坤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陈建军,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开封市坤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14587-3。法定代表人:王炳坤。住所地:开封市郑汴路口小王屯村西。被告陈建军,男,汉族,52岁。委托代理人杜际学,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720869-4。法定代表人:王晓亮。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委托代理人高令乾,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坤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军以及第三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坤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