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民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瑞彬、杨斌、秦宜玲与被告沈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第00264号原告吕瑞彬。原告杨斌。原告秦宜玲。被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瑞彬、杨斌、秦宜玲与被告沈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瑞彬、杨斌、秦宜玲于2015年2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瑞彬、杨斌、秦宜玲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瑞彬、杨斌、秦宜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吕瑞彬、杨斌、秦宜玲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五��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