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银龙与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龙,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张银龙,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银龙与被执行人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劳人仲案字第(2014)24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劳人仲案字第(2014)24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