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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党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丽梅,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510号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号锦绣华庭*幢*****号。法定代表人:顾维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丽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丽梅,女,汉族。第三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齐王村东。负责人:佘德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江,该公司售楼部经理。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党丽梅、第三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6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833元。审 判 长  雷翕萍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