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剑,男,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梁爽,男,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爽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泽兵审 判 员 曾 梅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