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扬州玮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小纪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玮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小纪中心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012号原告扬州玮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向阳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海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四新,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小纪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法定代表人周书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管宝林。委托代理人马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玮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小纪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玮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扬州玮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