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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民与被告李云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民,李云功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李俊民,男,汉族,1933年生,住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功,男,汉族,55岁,住武城县。原告李俊民与被告李云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美、被告李云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民诉称,被告家的狗于2013年将原告咬伤,原告打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共支付2444元,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共计支付原告1300元,该协议是原告受胁迫签订,即使有效也是显失公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费用1144元,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44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云功辩称,原告被狗咬伤后,被告找人给原告打了针。原告是否打血清球蛋白,被告不知道,这个费用也不应该由被告一人承担。该纠纷经镇上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将钱付清。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李云功家的狗将原告李俊民咬伤。2014年1月4日,经武城县四女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事实及争议事项是:“一年前,李云功家养的狗咬着李俊民,李俊民打了狂犬疫苗和血清蛋白,共花去2441元.李俊民要求李云功支付2441元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为:“1、李云功向李俊民支付狂犬疫苗300元,同时支付血清球蛋白1000元,合计1300元。2、李云功向李俊民赔礼道歉。3、本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当时李云功付给李俊民现金1300元。人民调解协议书上有原被告双方及调解员、记录人的签字,并有“武城县四女寺镇调解委员会”公章。本院认为,被告饲养的动物给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调解时放弃部分赔偿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现已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调解协议是受胁迫且显失公平,未举证证明,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俊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俊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增顺审 判 员  曲延文人民陪审员  潘明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