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罗和富与绥江县板栗乡岔堰沟煤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和富,绥江县板栗乡岔堰沟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罗和富,系(2014)绥民初字第217号原告。被执行人绥江县板栗乡岔堰沟煤厂,系(2014)绥民初字第217号被告。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绥江县板栗乡岔堰沟煤厂在农行绥江县中城支行账号XXXX上的存款1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