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罗和富与绥江县板栗乡岔堰沟煤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和富,绥江县板栗乡岔堰沟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罗和富,系(2014)绥民初字第217号原告。被执行人绥江县板栗乡岔堰沟煤厂,系(2014)绥民初字第217号被告。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绥江县板栗乡岔堰沟煤厂在农行绥江县中城支行账号XXXX上的存款1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