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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跃平、吕明扬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跃平,吕明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跃平。被执行人吕明扬。本院在执行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跃平、吕明扬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将案外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在昌图县三江口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84.5万元予以查封。2015年2月10日,案外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查封该工程款提出书面议异,本院经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称,申请人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查封的工程款与被执行人李跃平、吕明扬无关,本公司与二被执行人无施工合同关系,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本院查明,申请人提供的录音及书面材料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李跃平承包了案外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在昌图县三江口镇土地整理项目。本院认为,案外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跃平无合同关系及经济往来,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5条一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分公司在昌图县三江口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白 寒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