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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4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磊与刘阳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4676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委托代理人蒋曼,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阳,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张磊与刘阳婚姻家庭、继承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5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磊于2014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刘阳依法履行(2014)大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阳按照法律文书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张磊交付张栩晗的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阳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磊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磊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张磊在本次撤回执行申请后,可在申请执行期限之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再次申请执行的,不予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