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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533,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22时55分,被告人黄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环屏路一街114号麻将馆门前,从卷闸门外伸手入内盗走被害人涂某乙掉落在麻将馆地上的一个钱包后逃跑,钱包内有7000元人民币、16000元港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另查明,2014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环屏路一街114号附近被抓获,根据其供述,公安民警从其银行账户内缴回赃款人民币16000元,并已经发还被害人。2014年12月4日港币的外汇牌价为79.21。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证人涂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开户资料,汇率情况,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监控录像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协助公安机关缴回大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艮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