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马守超与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守超,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守超,男。委托代理人:宋彦轮,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旭,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荣会,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守超为与被上诉人鞍山市天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守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守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守超撤回上诉,本案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马守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娄 群 来源:百度搜索“”